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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伍軍人(含替代役):依據教育部97年8月7日台參字第0970147667C號令修正「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」(如附錄一)規定辦理。
(一)退伍軍人原始總分達普通生最低錄取標準者,以招生名額內錄取;退伍軍人優待加分後達外加名額最低錄取標準者,以外加名額錄取。
(二)退伍軍人於退伍後3年內報考轉學考試,考試成績得加分優待,退伍滿3年後或曾經享有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,無論是否註冊皆不得再享優待加分。
(三)95 年12 月28 日(含)以後依法退伍者,其優待標準:下列各款加分優待錄取之考生,無論是否註冊入學,均不再給予第二次優待。
95年12月28日(含)以後退伍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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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碼 |
特種身分名稱 |
退伍時間 |
加分優待比例 |
01 |
退伍軍人(一) |
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,退伍後未滿一年者。 |
加計原始總分25% |
02 |
退伍軍人(二) |
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,退伍後一年以上,未滿二年者。 |
加計原始總分20% |
03 |
退伍軍人(三) |
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,退伍後二年以上,未滿三年者。 |
加計原始總分15% |
04 |
退伍軍人(四) |
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,退伍後未滿一年者。 |
加計原始總分20% |
05 |
退伍軍人(五) |
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,退伍後一年以上,未滿二年者 |
加計原始總分15% |
06 |
退伍軍人(六) |
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,退伍後二年以上,未滿三年者。 |
加計原始總分10% |
07 |
退伍軍人(七) |
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,退伍後未滿一年者。 |
加計原始總分15% |
08 |
退伍軍人(八) |
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,退伍後一年以上,未滿二年者。 |
加計原始總分10% |
09 |
退伍軍人(九) |
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,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。 |
加計原始總分5% |
10 |
退伍軍人(十) |
在營服役(含替代役)期間未滿三年,已達義務役法定期間者(不含服補充兵及國民兵役者)。 |
加計原始總分5% |
11 |
退伍軍人(十一) |
在營服現役(含替代役)期間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,領有撫卹證明者。 |
加計原始總分25% |
12 |
退伍軍人(十二) |
在營服現役(含替代役)期間因病成殘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,領有撫卹證明者。 |
加計原始總分5% |
(四)於報名截止前尚未退伍者,其身分為現役軍人,不得享受加分優待。
(五)凡符合上列優待標準者,報名時除學歷(力)證件外,另應繳驗下列證明文件:
1. 「特種身分考生加分優待具結書」(如附表二)
2.退伍令(或退伍證明書) 、或除役令、或解除召集證明書(僅限臨時召集者)影本。
註:在營服役五年以上軍官,凡上尉以下(含)者,另附繳初任官人事命令、初
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(結)業證書;病殘退伍人員應附繳撫恤令備審。
(六)以服兵役退伍人員身分報考者,未郵寄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不符優待資格者,概以普通身分考生處理,不予優待加分。